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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词标:***或者林彪手书题词加印在标面上。
3、口号标:带有文革中政治口号的烟标。
五、下马标:已经停产的烟标。
六、下马厂标:国家令其停产,改产的烟厂停产前生产的烟标。
七、三无标:70s标面无R,无焦,无嘴标(个别70s有嘴也在三无标之列,区别在于此类标关键在于烟枝长度是否为70s的)。时间约在六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初期。
八、总公司标:时间在八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末,厂名贯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厂”的烟标。
九、直嘴标:烟枝长81s以上的无R、无焦直标,其中含有一些雪茄标。最早现于六十年代,结束于八十年代中期。
十、含焦标:标面上出现焦油含量字样的烟标,始于86年前后。
十一、警句标:标面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句的烟标。
十二、条码标:烟标上印有商品代码的。它包含三种情况:(1)全码标:按总公司的要求,由13阿拉伯数字组成.(2)简码标:标面上仅印有8位阿拉伯数字,即总公司和产品代码.(3)出口码标:针对出口国负责制的对应码数.“中烟标”史略(转)
“中烟标”是指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时期,全国统一规定牌号、质量、价格,由数家烟厂共同生产的品牌。由于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备受收藏者喜爱。
解放后烟草管理约分几个阶段。从解放初至1952年由大区、省市管理,1953年至1957年除七个重点烟厂由轻工部管理外,中小烟厂由地方管理。1958年全部下放地方,同处一市的两厂互争原料。为此,借鉴日本经验,1963年3月中央批准“烟草统一管理”,同年七月,一轻部成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及四个分公司,并要求各地烟草工业的基本资料同时上报总公司,1964年元月1日正式接管烟草行业。根据刘少奇同志进一步压缩厂数的指示,一年多后,烟厂从104个调整为62个,牌号减至428个,平均一个牌号一万箱。据查,日本全国烟牌仅12个,而上海厂有26个,每年要换7-10个牌号。据此,要求以四统一(牌号、配方、价格、生产工艺)为原则,一年内将牌号减至150个左右,1964年5月在安徽试点,蚌埠厂与滁县厂7月同时生产“新年丰”。
1965年5月5日一轻部、商业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继续整顿卷烟商标”。要求上海、天津、郑州、贵阳、昆明、蚌埠、沈阳等中烟分公司,广州、济南总厂贯彻执行。一、商标注册与注销一律由中烟总公司负责。二、对保留或新设计的商标最小包装商标纸一律印制“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字样,为便于质量监督,小包封签上印制生产厂名(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已印制的商标纸用完之后再行更换。三、实行同一牌号统一配方的产品,零售价也应一样。不宜同一牌号进行商品对流往返调拨,减少商品流动。四、对保留或精减的商标,由各分公司、总厂会同当地工商局糖烟酒公司确定,上报中央工商局、烟草、糖业两公司。保留的商标分批由烟草总公司注册。同月12日中烟总公司下发卷烟商标印制“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字样样式的函,明确规定字样两式(白底黑字、黑底白字),字号两种。可根据本厂商标图案色调选出。小包封签印制生产厂名全称,封签规格式样由各厂自行确定,但企业之间通用商标所用封签,力求规格式样统一,望各厂所存确定保留的牌号原有商标纸用完即行更换。
上海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36个;蚌埠分公司厂数9,保留牌号21个;济南总厂厂数6,保留牌号5;广州总厂厂数4,保留牌号8;昆明分公司厂数2,保留牌号8;沈阳分公司厂数4,保留牌号10;郑州分公司厂数17,保留牌号27;贵阳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21;天津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10个;还有山西厂1与内蒙厂1。共合计烟厂数58家,保留牌号150个。扣除跨省统用牌号5(“前门”、“秦岭”等),实用牌号145个。随后,又印发“各分公司、总厂1965-1966年卷烟商标明细表”,其中增加调整了“官厅”、“大福字”、“佳宾”等牌号共计实际使用牌号154个。
各分公司所属企业统用牌名进度表详细规定了统用实际期限,其中规定了天津分公司保留统用牌号,并规定开始使用统用牌号的期限是天津、石家庄厂(三季度),保定、张家口厂(四季度)。其中,“斑马”牌号因故未用。按进度表计划,统用牌号合计62个。二、三季度40个,四季度23个。按级别分(甲二)1、(乙二)12、(丙一)16、(丙二)16、(丁)15个。由此可见,中低档烟居多,说明了全国的生活水平。1966年全国卷烟统用牌号明细表明确规定1966年底实现统用共57个牌号,其中新设计图案的牌名10个,须修改图案的8个。
1965年11月9日天津分公司下达“烟厂生产统一配方,同一牌号执行同一销价的通知”。要求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厂当年11月统一生产丙二级“大福字”,12月份生产(乙二级)“海河”和(丙级)“太阳”,明年1月生产(丁级)“绿叶”。(当年8月石家庄厂已生产“绿叶”)要求省新产地投入生产后应执行原产地出厂价,销价地应与原产地相同。
1965年5月20日总公司下发“关于整顿商标的手续和程序的通知”。一、今后商标的注册与注销须经分公司同意,转报总公司办理手续。二、凡商标的图案修改,已注销牌号商标纸的处理由分公司(总厂)处理。三、注册商标的转让须征得当地工商局与糖烟酒公司同意。由转让单位与受让单位会同申请转注册,再由分公司转报总公司审批。如,1965年11月柳州厂申请将江西厂“红灯”牌商标转让,以替代“睦南关”商标的报告。包头厂申请受让张家口厂“官厅”牌商标的函。天津厂同意长春厂生产“联星”牌的函。有人反映“大福字”牌有迷信思想,天津厂须申报总公司审办。
由于牌号的压缩、注销,统用商标图案的修改,积存了大批旧商标,废物利用,反包装做为经济烟盒皮,又称白皮烟。从1969年二季度起经济烟不再使用白纸包装,利用平台铅印机印制丁级或经济烟标,套色多的商标减少套色等,设法增加印制能力。
1969年根据中央通知,下放企业管理权。从7月1日起烟厂划归地方管理,中烟工业公司无疾而终。1971年8月天津厂新出“团结”“新港”烟,只须上报天律一轻局审批。从以上史料看出,1964年-1965年5月,虽属中烟公司统管,除厂名有的变更外,烟标特征不明显。1965年5月-1969年7月是理论上“中烟标”生产时期。各地被注销的商标反包利用的白皮经济烟是正宗的“中烟标”。“中烟标”历经刻骨铭心的“文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很具文物价值,尤其是语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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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词标:***或者林彪手书题词加印在标面上。
3、口号标:带有文革中政治口号的烟标。
五、下马标:已经停产的烟标。
六、下马厂标:国家令其停产,改产的烟厂停产前生产的烟标。
七、三无标:70s标面无R,无焦,无嘴标(个别70s有嘴也在三无标之列,区别在于此类标关键在于烟枝长度是否为70s的)。时间约在六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初期。
八、总公司标:时间在八十年代初至八十年代末,厂名贯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厂”的烟标。
九、直嘴标:烟枝长81s以上的无R、无焦直标,其中含有一些雪茄标。最早现于六十年代,结束于八十年代中期。
十、含焦标:标面上出现焦油含量字样的烟标,始于86年前后。
十一、警句标:标面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句的烟标。
十二、条码标:烟标上印有商品代码的。它包含三种情况:(1)全码标:按总公司的要求,由13阿拉伯数字组成.(2)简码标:标面上仅印有8位阿拉伯数字,即总公司和产品代码.(3)出口码标:针对出口国负责制的对应码数.“中烟标”史略(转)
“中烟标”是指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时期,全国统一规定牌号、质量、价格,由数家烟厂共同生产的品牌。由于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备受收藏者喜爱。
解放后烟草管理约分几个阶段。从解放初至1952年由大区、省市管理,1953年至1957年除七个重点烟厂由轻工部管理外,中小烟厂由地方管理。1958年全部下放地方,同处一市的两厂互争原料。为此,借鉴日本经验,1963年3月中央批准“烟草统一管理”,同年七月,一轻部成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及四个分公司,并要求各地烟草工业的基本资料同时上报总公司,1964年元月1日正式接管烟草行业。根据刘少奇同志进一步压缩厂数的指示,一年多后,烟厂从104个调整为62个,牌号减至428个,平均一个牌号一万箱。据查,日本全国烟牌仅12个,而上海厂有26个,每年要换7-10个牌号。据此,要求以四统一(牌号、配方、价格、生产工艺)为原则,一年内将牌号减至150个左右,1964年5月在安徽试点,蚌埠厂与滁县厂7月同时生产“新年丰”。
1965年5月5日一轻部、商业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继续整顿卷烟商标”。要求上海、天津、郑州、贵阳、昆明、蚌埠、沈阳等中烟分公司,广州、济南总厂贯彻执行。一、商标注册与注销一律由中烟总公司负责。二、对保留或新设计的商标最小包装商标纸一律印制“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字样,为便于质量监督,小包封签上印制生产厂名(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已印制的商标纸用完之后再行更换。三、实行同一牌号统一配方的产品,零售价也应一样。不宜同一牌号进行商品对流往返调拨,减少商品流动。四、对保留或精减的商标,由各分公司、总厂会同当地工商局糖烟酒公司确定,上报中央工商局、烟草、糖业两公司。保留的商标分批由烟草总公司注册。同月12日中烟总公司下发卷烟商标印制“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字样样式的函,明确规定字样两式(白底黑字、黑底白字),字号两种。可根据本厂商标图案色调选出。小包封签印制生产厂名全称,封签规格式样由各厂自行确定,但企业之间通用商标所用封签,力求规格式样统一,望各厂所存确定保留的牌号原有商标纸用完即行更换。
上海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36个;蚌埠分公司厂数9,保留牌号21个;济南总厂厂数6,保留牌号5;广州总厂厂数4,保留牌号8;昆明分公司厂数2,保留牌号8;沈阳分公司厂数4,保留牌号10;郑州分公司厂数17,保留牌号27;贵阳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21;天津分公司厂数6,保留牌号10个;还有山西厂1与内蒙厂1。共合计烟厂数58家,保留牌号150个。扣除跨省统用牌号5(“前门”、“秦岭”等),实用牌号145个。随后,又印发“各分公司、总厂1965-1966年卷烟商标明细表”,其中增加调整了“官厅”、“大福字”、“佳宾”等牌号共计实际使用牌号154个。
各分公司所属企业统用牌名进度表详细规定了统用实际期限,其中规定了天津分公司保留统用牌号,并规定开始使用统用牌号的期限是天津、石家庄厂(三季度),保定、张家口厂(四季度)。其中,“斑马”牌号因故未用。按进度表计划,统用牌号合计62个。二、三季度40个,四季度23个。按级别分(甲二)1、(乙二)12、(丙一)16、(丙二)16、(丁)15个。由此可见,中低档烟居多,说明了全国的生活水平。1966年全国卷烟统用牌号明细表明确规定1966年底实现统用共57个牌号,其中新设计图案的牌名10个,须修改图案的8个。
1965年11月9日天津分公司下达“烟厂生产统一配方,同一牌号执行同一销价的通知”。要求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厂当年11月统一生产丙二级“大福字”,12月份生产(乙二级)“海河”和(丙级)“太阳”,明年1月生产(丁级)“绿叶”。(当年8月石家庄厂已生产“绿叶”)要求省新产地投入生产后应执行原产地出厂价,销价地应与原产地相同。
1965年5月20日总公司下发“关于整顿商标的手续和程序的通知”。一、今后商标的注册与注销须经分公司同意,转报总公司办理手续。二、凡商标的图案修改,已注销牌号商标纸的处理由分公司(总厂)处理。三、注册商标的转让须征得当地工商局与糖烟酒公司同意。由转让单位与受让单位会同申请转注册,再由分公司转报总公司审批。如,1965年11月柳州厂申请将江西厂“红灯”牌商标转让,以替代“睦南关”商标的报告。包头厂申请受让张家口厂“官厅”牌商标的函。天津厂同意长春厂生产“联星”牌的函。有人反映“大福字”牌有迷信思想,天津厂须申报总公司审办。
由于牌号的压缩、注销,统用商标图案的修改,积存了大批旧商标,废物利用,反包装做为经济烟盒皮,又称白皮烟。从1969年二季度起经济烟不再使用白纸包装,利用平台铅印机印制丁级或经济烟标,套色多的商标减少套色等,设法增加印制能力。
1969年根据中央通知,下放企业管理权。从7月1日起烟厂划归地方管理,中烟工业公司无疾而终。1971年8月天津厂新出“团结”“新港”烟,只须上报天律一轻局审批。从以上史料看出,1964年-1965年5月,虽属中烟公司统管,除厂名有的变更外,烟标特征不明显。1965年5月-1969年7月是理论上“中烟标”生产时期。各地被注销的商标反包利用的白皮经济烟是正宗的“中烟标”。“中烟标”历经刻骨铭心的“文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很具文物价值,尤其是语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