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离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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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年代内,在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都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把离婚当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办法来减轻痛苦。关于离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表现得极为不同。现在美国一国之内,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异可以从南卡罗来纳的极端不准离婚到内华达的相反的极端容易离婚。许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离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离婚。摩西的法律准许丈夫提出离婚请愿书;中国的法律,只要退还妻子结婚时带来的财产,就可以离婚;天主教因为婚姻是圣礼的缘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准许离婚,但是实际上因为婚姻无效的理由很多,这种严厉性就略有减轻,尤其是有关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于离婚的宽严,与人们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尔顿曾经写了赞成离婚的文章,因为他是一个极端的新教徒。英国的教会在它自命为基督新教的时候,承认通好可以离婚,不过别的理由却不行。如今大多数英国教会的牧师对于一切离婚都加以反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有容易离婚的法律,美国大多数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起美国来,离婚更容易些。在法国,因为反对教土的运动,使得离婚容易。在苏俄,只要有一方请求,就可以离婚;但是,因为俄国通奸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会的非难,也不受法律的责罚,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别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种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质上的。通过寻求与愉悦有关的东西,避开与痛苦有关的东西,行为习惯便产生了。孩子的哭有时是痛苦的反应,有时却是寻求愉快的表演性动作。当然,一开始是前者。但是只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实的痛苦都会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与愉快的结果相联系。不久孩子会因为要得到快乐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胜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样。细心的母亲一听便知其中差别,如果她明智点,就该不去理会这并非表达身体痛苦的哭啼。抱着孩子摇晃或唱歌来哄孩子既简单又开心,但是孩子以惊人的速度学会了要求越来越多的这种娱乐,不久这种方式干扰了必要的睡眠——除了进食,孩子应当全天睡觉。这种教规似乎有些苛刻,但实验表明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与幸福。
成人给予的娱乐应保持一定限度,而婴儿自娱活动应尽量鼓励。从一开始,婴儿应有机会踢踢腿,活动活动肌肉。我们的祖先怎么可以长期使用束缚婴儿的溺褓,这简直不可思议。它表明,甚至父母的爱心都难以克服懒怠,因为四肢自由的婴儿需要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婴儿能够集中视力,他看见活动着的物体就会开心,尤其是看见东西在风中摆动。但是,直到婴儿学会抓所看见的东西,他的娱乐活动才会多起来。此后,开心的事随即剧增。一段时间里,抓握练习足可以保证醒着的时光充满欢乐。对拨浪鼓类响声的乐趣也在此时发生。征服脚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脚趾运动纯粹是反射性的,随后婴儿发现脚趾可以随意活动。这使婴儿感到了帝国主义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乐外:脚趾不再是异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从这往后,只要在婴儿够得着的地方有合适玩的东西,他就能找到许多娱乐。大部分婴儿的娱乐刚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离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奸更容易减少些。因此,新教国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们对干通好就抱着极度厌恶的心理;而在不承认离婚的国家中,纵然仍旧视通好为罪恶,但最低就男子通奸而论,大家对之都熟视无睹,装聋作哑。在帝俄时代,俄国离婚非常困难,不论人们对于高尔基的政见作何感想,他们对于他的私人生活,总不加以轻视。在美国则恰恰相反,虽然人们不反对他的政见,然而他在道德方面却被深加指责,他在美国时,没有一个旅馆肯容许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对于离婚的观点,都没有理智上的根据。我们先讨论天主教徒的观点。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后精神错乱,疯人就不适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经生了儿女,孩子就不应该和发疯的人生活在一块儿。所以,即使那个精神错乱的人间或有长期或短期清醒的时候,然而为儿女的利益起见,父母最好也完全分开。假如在这种情况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性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进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欲,这是法律或公众道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种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xìng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种种兽性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xìng交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做这种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种感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性不如将一切道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欲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种情形之下,第二种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性。况且,如果一个男子或妇女年轻强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子”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子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种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处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子,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子们喜欢加入交际团体,妇女们喜欢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浪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所以,在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疯子的男子或妇女,就处在一种不能忍受的地位,这种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精神错乱的情形如此,花柳病、习惯性犯罪、习惯性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种观点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出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热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还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将来上法庭时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强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道,无论法律上有何种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 -->>
在大多数年代内,在大多数国家里,因为某些原因,离婚都是允许的。人们从来没把离婚当作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替代物,只是因为特殊的理由,婚姻继续下去实在是不能再忍受的时候,人们才用离婚的办法来减轻痛苦。关于离婚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方表现得极为不同。现在美国一国之内,各州也各不相同,其差异可以从南卡罗来纳的极端不准离婚到内华达的相反的极端容易离婚。许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离婚;有的地方,妻子也容易离婚。摩西的法律准许丈夫提出离婚请愿书;中国的法律,只要退还妻子结婚时带来的财产,就可以离婚;天主教因为婚姻是圣礼的缘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准许离婚,但是实际上因为婚姻无效的理由很多,这种严厉性就略有减轻,尤其是有关大人物的地方。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于离婚的宽严,与人们奉行新教的程度成比例。人人都知道,密尔顿曾经写了赞成离婚的文章,因为他是一个极端的新教徒。英国的教会在它自命为基督新教的时候,承认通好可以离婚,不过别的理由却不行。如今大多数英国教会的牧师对于一切离婚都加以反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有容易离婚的法律,美国大多数奉行新教的地方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起美国来,离婚更容易些。在法国,因为反对教土的运动,使得离婚容易。在苏俄,只要有一方请求,就可以离婚;但是,因为俄国通奸或私生的事情既不受社会的非难,也不受法律的责罚,因此婚姻就失去了它在别的地方所具有的那种重他的痛苦也是物质上的。通过寻求与愉悦有关的东西,避开与痛苦有关的东西,行为习惯便产生了。孩子的哭有时是痛苦的反应,有时却是寻求愉快的表演性动作。当然,一开始是前者。但是只要有可能,孩子受的真实的痛苦都会得到解除,因此,孩子的哭不可避免地与愉快的结果相联系。不久孩子会因为要得到快乐而非感到痛苦而哭啼。这是孩子智力的最初胜利之一。但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也不能哭得像真的痛苦一样。细心的母亲一听便知其中差别,如果她明智点,就该不去理会这并非表达身体痛苦的哭啼。抱着孩子摇晃或唱歌来哄孩子既简单又开心,但是孩子以惊人的速度学会了要求越来越多的这种娱乐,不久这种方式干扰了必要的睡眠——除了进食,孩子应当全天睡觉。这种教规似乎有些苛刻,但实验表明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与幸福。
成人给予的娱乐应保持一定限度,而婴儿自娱活动应尽量鼓励。从一开始,婴儿应有机会踢踢腿,活动活动肌肉。我们的祖先怎么可以长期使用束缚婴儿的溺褓,这简直不可思议。它表明,甚至父母的爱心都难以克服懒怠,因为四肢自由的婴儿需要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旦婴儿能够集中视力,他看见活动着的物体就会开心,尤其是看见东西在风中摆动。但是,直到婴儿学会抓所看见的东西,他的娱乐活动才会多起来。此后,开心的事随即剧增。一段时间里,抓握练习足可以保证醒着的时光充满欢乐。对拨浪鼓类响声的乐趣也在此时发生。征服脚趾和手指要略早一些。首先脚趾运动纯粹是反射性的,随后婴儿发现脚趾可以随意活动。这使婴儿感到了帝国主义征服殖民地的全部快乐外:脚趾不再是异邦,而成了自我的一部分。从这往后,只要在婴儿够得着的地方有合适玩的东西,他就能找到许多娱乐。大部分婴儿的娱乐刚好是他教育所需要的相信如果离婚容易些,就能使通奸更容易减少些。因此,新教国家中婚姻既然容易解除,人们对干通好就抱着极度厌恶的心理;而在不承认离婚的国家中,纵然仍旧视通好为罪恶,但最低就男子通奸而论,大家对之都熟视无睹,装聋作哑。在帝俄时代,俄国离婚非常困难,不论人们对于高尔基的政见作何感想,他们对于他的私人生活,总不加以轻视。在美国则恰恰相反,虽然人们不反对他的政见,然而他在道德方面却被深加指责,他在美国时,没有一个旅馆肯容许他住宿一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对于离婚的观点,都没有理智上的根据。我们先讨论天主教徒的观点。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后精神错乱,疯人就不适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经生了儿女,孩子就不应该和发疯的人生活在一块儿。所以,即使那个精神错乱的人间或有长期或短期清醒的时候,然而为儿女的利益起见,父母最好也完全分开。假如在这种情况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性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进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欲,这是法律或公众道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种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xìng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种种兽性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xìng交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做这种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种感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性不如将一切道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欲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种情形之下,第二种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性。况且,如果一个男子或妇女年轻强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子”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子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种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处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子,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子们喜欢加入交际团体,妇女们喜欢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浪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所以,在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疯子的男子或妇女,就处在一种不能忍受的地位,这种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精神错乱的情形如此,花柳病、习惯性犯罪、习惯性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种观点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出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热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还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将来上法庭时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强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道,无论法律上有何种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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