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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心和对于其它问题的好奇心一样,当其得以满足时会自行消减。因此,防止青年人迷恋于性的最好办法,是他们对性想知道多少就告诉他们多少。

    在谈论这一切时,我不讨论先天因素,而是以经验为讨论的根据。在我所办学校的儿童之中,我所观察得到的——在我看来,结果表明,儿童的狼亵是成人矫枉过正的结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我对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个七岁男孩,一个九岁女孩)从未教过她们性之于排泄有什么特别之处,并且直到现在,我都是尽最大的可能使他们不至于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不正当的,怀有成见。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问题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兴趣没有对发动机和铁路的兴趣大。不管大人在场不在场,他们也从不表明想谈论这类问题。至于学校里的其它儿童,我们发现,如果他们是在二岁或三、四岁时进入我们学校的,他们就发展得如同我们的孩子一样;不过他们大多数是在六岁或七岁的时候入校的,已经受过教导,认为一切与性器官有关的问题都是不正当的。他们发现在校内谈论此类事情能用谈论其它事情一样的语调,大为惊讶,过了些日子,他们感受到精神解放的快感,大谈他们以前认为不正当的话题。但看到大人毫不禁止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渐渐厌倦了这类话题,并且头脑几乎变得和那些从未受到所谓“什么是正当的”教育的儿童一样纯洁。现在如果新入校的儿童想谈及自己认为是木正当的话题,他们只是显得厌烦了。因为对这个问题施放了新鲜空气,它也就被消除了毒素;而它处在黑暗场所所滋生的病菌也被消除了。我不信还有别的什么办法,能使这帮儿童对于他们认为不正当的事情,能够获得如此健全而正当的态度。

    这个问题有另一面,我认为,那些想性不沾染上基督教的道德家所强加的那种污秽的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性的问题,天然地和排泄的过程相关联,但如果这种过程被认为可憎,这种憎恶的一部分就会在心理上牵涉到性。因此,在应付儿童的时候,切不可教给他们对于排泄过程过于嫌弃。为卫生起见,某些预防当然也是必要的,只要一当儿童们懂得,就应该向他们说明,做这些预防的原因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这种生物上的功能本身有什么令人憎恶的地方。

    在这一章里,我不是在讨论性行为应该是什么样子,而是讨论我们对于性知识这一问题的态度应该如何。上面所阐述的关于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的道理,我相信,并且能够获得所有开明的现代教育家们的同情。但我现在要讨论一个更具辩论性的话题,这恐怕就难以获得读者的同情了。这就是那个被称为淫秽文字的话题。

    美国和美国一样,法律宣称,对于被认为是淫秽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们可以销毁之,并可处罚作者和出版商。在英国,能够这样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尔法。该项法令上写道:

    倘有人告发,有理由相信,在某个房屋或某个地

    方存放有任何淫秽的书刊等物,其目的在于出售或散

    发,且已证明有一册或一册以上的书刊在此类地方售

    出或散布,法官一经认定此类书刊含有淫秽的特征和

    描绘,属于不宜刊行的书刊,法官即可发拘票下令没

    收之,并且查明该书刊是法令所言的淫秽文字,并系

    为销售和散布之用,法官即可下令将该书刊销毁。

    这法律上所引用的“淫秽”两个字,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精确的界定。实际上,如果某个法官认为一种出版物是淫秽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淫秽的,他不必听专家作证,表明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这类出版物在一方面可被认为是猥亵的,另一方面却可达到某些有用的目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写小说的人,或作社会论文的人,或是建议对与性有关系的法律条文给予改进的人,要是年迈无知的人们碰巧发现他的读物令其不悦,那么他的作品就会被销毁。这种法律的后果是极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蔼理斯所著的性心理学的第一卷,就是因为这部法律被没收了,即使美国在这类事件上幸而显示出较为自由。1我不相信有人会说蔼理斯著作本书怀有不道德的目的,并且对于这样一部卷秩浩繁而又渊博严谨的著作,那些仅仅希望获得一些不正当的性刺激的人,是不会去拜读的。自然,讨论这类问题不能不涉及官吏们平常不愿在他们的太太或小姐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对这类书禁止出版,就是存心不让那些诚挚的学生们知道性方面的知识了。从传统习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蔼理斯著作遭到最强烈反对的特征之一,是他收集了许多案件的历史,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养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现行办法遭到了多么惨重的失败。这类案件提供了许多可供理性地评判现有性教育方法的资料。法律却声称不允许我们有这类资料,我们对性问题的评判,仍旧只能以无知为依据。

    孤独之泉之被指控,显示出检查制度的别种威力,即在小说中任何对于同性恋的讨论都是不合法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不像英国那样愚昧,学者们曾经收集了许多有关同性恋方面的知识,但是在英国,对于同性恋不管是以研究学问的方式加以探究。还是以小说的创作方式加以虚构,并传播出去,都是不能允许的。即使不是女子之间而是男子之间的同性恋,在英国都是违法的。要想提出变更这方面法律的意见而又本身不触犯法律中关于淫秽罪的规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每个曾经用心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这个法律是野蛮、无知和迷信的结果,想不出任何理性的主张为之辩护。至于乱伦,也有类似的顾虑,若干年以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确认了一些属于乱伦的罪行,但是不论以前和现在,要在堪伯尔法下提出任何拥护或反对这种法律的建议都算是违法,除非这些建议说得非常抽象非常小心,甚至到苍白无力、丧失了一切力量才行。

    堪伯尔法的另一个饶有兴趣的后果是,它的许多条文是用冗长的术语式的词句来表述的,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些词句并加以讨论,在讨论时也不允许以普通人懂得的词句来进行。印刷物必须小心谨慎,说交情是可以的,使用与这个词同义的通俗易懂的词则不可。这是最近在无袖的差事那本书的案子里所规定的。有时,禁止使用通俗易懂的词句则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譬如,桑格夫人对工作中的妇女演讲的、要求她们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为了便于为做工的妇女理解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词句而被宣布犯有淫秽罪。另一方面,斯托泼司博士的著作不为违法,因为他所使用的文字只有受过很多教育的人才能懂得。这样做的结果是,教富人节制生育是允许的,而教工人和他们的妻子节育则为犯罪。我推出这些事实是为了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他们一面木断地为工人比中产阶级的生育要快而伤感,另一面却又胆小怕事,不敢试图改变造成这种情况的法律。

    许多人会有同感,法律反对淫秽出版物的结果是令人惋惜的,但是他们无论如何都主张此类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决不信,人们创设反对淫秽的法律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鉴于这样的事实,我个人赞同对这种问题不予立法。我的这种主张有两个理由:其一,没有这样的法律,它在禁止坏的方面的同时木禁止好的;其二,只要性教育是理性的,确凿无疑而又坦率的色情出版物并无什么大的妨害。

    关于第一个理由,很久以来,英国援用堪伯尔法所造成的事实的历史,已经充分地给予了证实。任何人读了这项法律的辩论记录,可以发现,堪伯尔法是专为抑制色情文学的,当时大家都认为它是不能被援引去反对其它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但这种信念是根据一种不充分的估计,即认为警察聪明,而官员们愚蠢。检查制度的整个问题,曾在恩斯特和塞格尔二人合著的一本书内1,令人信服地讨论过。他们论过了英美两国的经历,并简要地论及在其它地方所经历的情形。过去的事实表明——尤其是英国对戏剧的检查,轻优的易于挑起性欲的戏剧容易通过检查,因为检查的官员不愿意别人把他看作是一个道德上的自负者,但是严肃正派的戏剧,如瓦伦太太的职业这一类的戏剧,要经过许多年才能通过检查。而像(陈姬那一类具有高超诗意优点的戏剧,即使其中没有一句可以激起甚至像圣安东尼那种人的性欲的话,也得有100年才能消除它在那些襟怀磊落如同张伯伦爵士的人心中所引起的恶感。因此根据历史上的许多事实,可以断定检查制度是用来反对许多具有重大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作品的,而那些目的纯粹在于色欲的人,总是能够想出溜出法网的办法。

    但是,反对检查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原因,就是直露的淫秽文学,假使它是公开的,即使是恬不知耻的,也总比国神秘而偷欢而生出的问题为害为少。无论法律如何,几乎每一个时间充足的人,当他年轻时,总看过不正当的照片,并且由于这类照片难以弄到,如果能得到这样的照片,都显出自得的样子。传统的男子们总是认为这类照片于人是非常有害的,但却不愿承认那些东西对自己也有害。毫无疑问,这些东西会在顷刻之间引起人们的性欲,木过对于性欲很强的男子,性欲即使木因这些东西而引起,也会因为别的东西而引起。一个男子性欲的强度,要看他的身体状况如何,而能引起他性欲的事物,又要看他生于其中的社会风俗是怎样的。对于维多利亚时代初期的男子,妇女的脚踝,就足够作刺激物了,在现在看来,虽上至股部,也不能使人动情了。这只是衣着上的习俗问题。如果时尚是裸体,那么裸体也会失去兴奋我们的作用,妇女就将和某些野蛮民族一样,不得不用衣服作为她们引起男人性冲动的手段了。文学和绘画可以同样的道理加以研究:维多利亚时期令人兴奋的东西,在暴露更多的年代,男人们就不会动情。故作矜持的人们愈是限制性的吸引力的程度,那么只要稍微有点东西,就可以愈加激发这种吸引力。十分之九的淫秽文学,全都与性有关的不正当情感有关,这种情感是道德家们谆谆教导年轻人造成的;此外的十分之一是由于生理的需要,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它总是会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虽然可能很少有人会同意我的观点,我自己却坚信,对干淫秽出版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禁止裸体,是人们对性问题有正确态度的一个障碍。这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承认。凡是裸体是出于自然而发生的,儿童最好是看看他们自己和父母的裸体。在大约三岁的时候,有一个短暂的时期,j[童热衷于区分他们的父母亲究竟有什么不同,并且喜欢拿他和姨妹的不同与父亲和母亲的木同相比较。不过这个时期很快就过去了,这时期之后,他对于裸体,不会比穿着衣服产生更浓厚的兴趣。如果父母亲不愿意给他们的孩子看见他们的裸体,那儿童一定会存着一种念头,认为这里面一定有一种神秘的东西,他们既有了这种念头,也就会急于想知道这个秘密,并会趋向不正常。我们只有一个可以避免不正常的办法,这就是设法避免神秘性。

    而且,为了健康这一重要的理由,支持在适当的情况下不要穿衣服,比如在阳光很好时的户外活动。日光晒在皮肤上,可大大增进人的健康。并且,凡是目睹过儿童在空旷地带裸体跑来跑去的人,一定会看到这样的事实,即儿童在不穿衣服的时候,他们的姿态要格外舒展、格外自由和优美。正常情况下,在需要裸体的地方,是阳光下和水里头的户外运动,如果习俗能够容许这样做,那么裸体将不会诱导人们进行性的追求,我们的行为举止会更得体。由于皮肤接受日光的沐浴,我们会显得更为健康些,我们的所称之为“美丽”的标准,就能够和健康的标准更为一致。因为这样一来,美丽的标准要与身体和举止有关系,不仅仅与人的面孔有关系。在这一点上,古希腊人是值得称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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