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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另一个种概念有了本质联系而被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时 ,可以说概念变化了吗?

    可以。

    变成什么呢?

    种概念变成类概念。

    种概念既然变成类概念,怎么还保留有种概念的内涵呢?

    种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变化,怎能说种概念有变化呢?“须知,种概念 变成类概念时内涵只是减少了部分的内涵,但仍保留它作为类本质的内涵”。

    概括的类概念既不能说是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又不能说是另一个被概 括的种概念,而是包括着两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把种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满足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牛概括为 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马来分类,或牛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鸡来分类。

    那末如何进行分类呢?

    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 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 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却是不同的种。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马)无角;奇蹄家畜(马)有鬃毛长尾,偶蹄家畜无鬃毛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根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马),因为羊是种概念,牛是种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偶蹄家畜有毛,家禽(鸡)有羽。鸡足的本质称为“一”鸡足的现象 称为“二”把鸡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鸡的特性时必须通过其现象进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足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根据(“四足而毛”“二足而羽”) 把动物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鸡),这一分类的根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与其以鸡代替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牛 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鸡与牛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与鸡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乱,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以青为底色再涂上白色来与黄色分别,以白为底色再涂上青色来与碧色 分别。

    这是什么意思?

    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子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色,现 在虽然在青色上面涂上白色,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色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两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色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白两色互相并立而保持原色,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色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色,也不能归并 于白色,哪里会有黄色混在其中呢?黄色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色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国家便能强盛长存那样。

    青附着于白色并且染污了白色,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 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来与碧色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色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色,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色近碧。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白非黄”的分类“青以 白非黄”如同“羊合牛非马”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鸡”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乱。

    名实混乱则君臣交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 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邪恶充斥而是非淆乱。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道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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